寿青联〔2010〕6号
关于对“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”实行
扶贫贷款贴息的实施方案
各有关乡镇团委、信用社:
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,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,为充分调动全县农村青年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为农村青年创业搭建平台,切实服务农村青年成长发展,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、共青团寿县委员会决定在全县“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”实施过程中实行贷款贴息,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实施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立足促进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,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长为目标,以提供信贷扶持和项目服务为形式,以提供贷款贴息为手段,共同支持农村青年创业。
二、基本目标
按寿扶贫办[2010]8号《关于做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2010年度安排扶贫到户贴息资金35万元,其中用于“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”贴息资金不低于40%。
三、主要内容
享受扶贫到户贷款贴息中的“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”的贷款人需符合寿青联[2009]1号文件规定贷款人,且向整体推进村和贫困户倾斜,适当兼顾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示范户和专业户,贴息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生产性项目,其中用于建房、治病、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予贴息。贫困户贷款规模不超过1万元,示范户和专业户贷款规模不超过5万元,贷款达5万元的必须解决一名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,同时按扶贫办要求签订扶贫协议。
贷款贴息按寿扶贫办[2010]8号文件执行。
四、工作要求
1、各乡镇团组织要及时与当地经发办、民政办、财政所、农村信用社加强合作,精心安排,重点部署,选好项目,认真把关,逐级申报,对初审符合贴息条件的,积极向上级推荐并作用跟踪服务工作。有关乡镇对团委推荐贴息人选应本着优先原则进行审核把关,交信用社审批放贷。
2、贴息工作必须按上级要求,以村为单位将使用对象、用途、贷款金额等情况在乡镇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。
3、乡镇团委、经发办、民政办、财政所、信用社要加强交流、精诚合作,培养扶持农村青年种养殖、加工和销售等项目,为项目示范推广开发工作争取相应政策,做到精选、优选。各乡镇团委要将推荐人选基本情况及贷款、贴息情况逐人登记,报县扶贫办、县财政局、县信用联社及团县委备案。
4、各乡镇团委要与经发办、民政办、财政所、信用社密切配合、采取有力措施,对“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”中扶贫贴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、跟踪,专人负责,责任到人,严格履行贷款程序,确保贷款及贴息对象的质量。
共青团寿县委员会
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
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