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寿青〔2008〕14号
关于下达2008年度团费收缴任务指标的
通 知
各基层团委(团工委):
现将2008年度团费收缴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各基层团委(团工委)务必于11月15日之前,将本年度团费收缴完毕并直接上交至团县委(对有工资收入的团员要按照团章规定标准收缴到位)。县直单位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工作由县直机关团工委负责。未成立团委的中学团总支的团费收缴工作参照执行,团费收缴工作的形式与途径不影响团的属地管理原则。各基层团委(团工委)之间原隶属关系、工作关系不变。
附:全县团费收缴任务分解表
共青团寿县委员会
皖公网安备3404000200048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