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寿青联〔2008〕6号
关于印发《寿县少先队辅导员管理
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乡镇团委、中心校:
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,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,根据《安徽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皖青联[2007]64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现予以印发,请各地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寿县教育局 共青团寿县委员会
寿县人事局 寿县少先队工作委员会
报:市教育局、团市委、市人事局
寿县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(试行)
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,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》(中青联发[2005]22号)以及团省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事厅、省少工委《安徽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当前本县少先队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
1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,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。
2、热爱少年儿童,热爱少先队工作,品行端正,作风正派,具有奉献精神,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。
3、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,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。
4、综合素质比较全面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、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。
5、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(含大专)文化程度;大队辅导员应同时具备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
6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(含县级)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,并取得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》。
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
1、县少先队工作委员会(县少工委)为全县少先队经常性工作领导机构,由团县委和县教育局共同组成。县少工委办公室与团县委学少部合署办公。县少工委设总辅导员2名,分别由团县委、县教育局负责同志担任,由县教育局、团县委、县少工委颁发聘书,聘期三年。
2、全县各中心校设少先队总部,配备总部辅导员1名。由各中心校推荐,县教育局考核确定,县少工委统一颁发聘书,聘期三年。
3、全县各初级中学设少先大队,配备大队辅导员1名。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(总支)书记或副书记兼任,由县教育局考核确定,县少工委统一颁发聘书,聘期三年。
4、全县各小学设少先大队,配备大队辅导员1名。县属小学、中心小学少先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或中心校推荐,县教育局考核确定,县少工委统一颁发聘书,聘期三年。其他小学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,中心校考核,并报县教育、少工委备案,中心校颁发聘书,聘期三年。
大队辅导员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:
(1)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,参加校务会议,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讨论、研究。
(2)大队辅导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,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,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。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,应征求上级团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意见,并做到随缺随补。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,颁发聘书。
(3)符合《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》或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;年度考评或其他评选,在同等条件优先。
(4)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,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。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。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,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。
5、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,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,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。中队辅导员由各学校进行聘任,聘期一年。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,颁发聘书。
6、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至少要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。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、优秀青年学生、志愿者、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。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,由学校颁发聘书。县少工委对志愿辅导员进行登记注册,并对他们进行培训。
第三章 辅导员的职责
1、总辅导员、总部辅导员的职责是:在县少工委的领导下,参与同级团委、教育行政部门、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、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、实施;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;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,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。
2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: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;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;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;培训中队辅导员;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,争取学校、家长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;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,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;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;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。
3、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: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,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、开展工作、组织活动;指导中队集体建设,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。
4、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: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,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;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;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,提供支持。
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训
1、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、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。县少工委以总部辅导员、大队辅导员、骨干中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。各少先队总部负责所辖少先队大、中队辅导员的培训;各校少先大队因地制宜开展对本校中队辅导员的培训。
2、辅导员培训以“实际、实用、实效”为宗旨,主要包括上岗前的专业培训、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;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、少先队业务、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方面。
3、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,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。在岗的总部辅导员、大中队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(含以会代训)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。各少先队组织每年开展各类培训不得少于一次。
4、县少工委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,制订年度培训计划,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,并为他们参加县级以上培训创造条件。
5、全县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。
第五章 辅导员的业绩考核
1、少先队总部辅导员由团县委、县教育局、县少工委按照《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(试行)》的要求进行考核。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总部和所在学校共考核;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大队负责考核。
2、对总部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。对大、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,并建立考核档案。
3、对大、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:(1)个人进行工作总结;(2)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;(3)确定考核等次。考核分为优秀、称职、不称职三个等次。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、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,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。
4、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,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。
第六章 对辅导员的奖励
1、对经正式聘请,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部辅导员、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,由团县委、县教育局、县少工委共同表彰,并授予“十佳少先队辅导员”、“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”、“优秀少先队辅导员”的荣誉称号,每年度评选一次。
2、受到表彰的优秀少先队总部辅导员、大中队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。
3、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,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,并记入本人档案,作为考核、聘用、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。
4、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,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,少先队辅导员要有占一定比例。
本办法由团县委、县教育局、县人事局共同制定,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少先队辅导员的聘任管理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皖公网安备34040002000488号